在北京打工的小刘驾驶面包车追尾小张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,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全责。去年,兰博基尼车主小肖诉至法院,向小刘和保险公司索赔190多万元,一度受到广泛关注。
22日,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。法院经审理认定,小刘和小张分别负事故85%、15%的主次责任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100.2万元,小刘赔偿修车费8.5万多元。
法院为何认定小张要承担15%的责任?法官就此案对公众有何提示?
追尾兰博基尼跑车
交警认定面包车驾驶员全责
事故发生在2020年2月27日5点30分,小张驾驶的兰博基尼跑车因燃油耗尽,停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,小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离开车辆。之后,小刘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后面撞上了这辆兰博基尼,发生追尾事故。
本案主审法官介绍,事故发生后双方报警,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。交警当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定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,张某无责任。事故造成两车损坏,刘某轻微受伤。
此前,面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。后兰博基尼轿车主小肖将车送修理厂维修,修理厂出具的结算单显示修车费190多万元。
兰博基尼车主小肖的代理人表示,主要撞击的是尾部、尾喉、后排气,都要换新,价格都比较高,“车还有改装、贴膜、尾翼。这些都是后加装后改装的,诉讼请求是190万。”
小肖认为,这笔修车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和刘某共同负担,便起诉至法院。这意味着,即使保险公司全额理赔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,小刘还要自行承担近90万元的赔偿,小刘当即表示“赔不起”,案件一时间引发关注。
之后,法院将当时驾驶车辆的小张追加为第三人,参与诉讼。庭审中,小刘对车主的索赔提出了异议。
被告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书
跑车合理维修价格为127万余元
法官介绍,面包车驾驶人小刘应诉后向法院陈述,他不认可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为其不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。他认为,兰博基尼轿车驾驶人小张没有在车后方50米至100米摆放危险警告标志,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,应承担一定的赔偿比例责任。
小张则强调,事发时,他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燃油耗尽,该做的都做了,自身并无过错。小张代理人表示,当时小张第一时间打了双闪,放了三脚架警示标志,“但由于是夜间,可能其他过往车辆没有看到,就把三脚架撞到一边去了。又因比较危险,没有时间去把三脚架放到原处,于是发生了追尾事故。”
车主小肖认可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为小刘应按全责赔偿自己的损失。原告代理人表示,小张该尽的义务都尽到了,“如果正常驾驶,即使没有看到标识牌,看到了双闪,只要没睡着也是可以及时躲开的。”
小刘认为,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过高,且存在不合理维修项目,不认可实际发生了190多万元的修车费用,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。
法官介绍,鉴定机构结合当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、事故现场照片以及修车时的拆解照片等鉴定资料,依据相应评定规范,依法出具鉴定意见,认定这辆车的合理维修价格是127万余元。
法院:兰博基尼驾驶员承担15%责任
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小刘追尾前方车辆,且根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,小刘未有调转方向或刹车制动等避免事故发生的行为。他自述自己的眼睛存在散光,但事发时未佩戴眼镜,前方车辆报警闪光灯闪烁明显,小刘未能及时发现,认定小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,对兰博基尼车主合理修车费应负85%的赔偿责任。剩下的15%的责任由驾驶人小张承担。
法官介绍,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相关规定,事故发生后,驾驶员有在车辆后方摆放危险警告标志的法定义务,根据现在查明的事实,法院无法认定张某已经履行了这项义务,所以认定张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,应当对修理费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。因为原告肖某在本案中没有起诉张某,所以法院对这项事项无法一并处理,双方可以另行解决。
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赔偿兰博基尼车主1002000元,被告刘某赔偿兰博基尼车主85943元。目前,一审判决尚未生效。
法官提醒
事故发生后,应增强证据保存意识,及时报案,避免争议发生后,因证据欠缺导致无法还原事实经过,最终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。
如果双方对车辆修理费、伤残等级等事故赔偿事项产生争议,可依法申请司法鉴定,理性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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