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混混偷牛被牛踢死,家属反而向牛主人索赔34万,网友们不禁疑惑,“这小偷家属怎么想的?”
法院受理这样的诉求又该怎么判呢?
刘大爷是个光棍,找不到老婆的他就养了一头牛作伴,平日里既解了烦闷,还能帮他下地干干活。
这天,刘大爷干完活牵着牛往家赶,路上偶遇村里两个小混混对他出言不逊,还调笑道要把牛偷走炖肉吃。
因为是同村,抬头不见低头见,刘大爷对此并没有放在心上。怎料这天,这两个混混趁着刘大爷不在家的时候翻进了院墙,准备将牛偷走。
准备动手时,一个混混突然发现牛棚角落里有一只刚出生不久的小牛犊,这对他们来说是意外之喜,因为刚出生的小牛犊可比老牛值钱。两人相视一笑,准备将两头牛都偷走。
当其中一个混混拉扯牛犊时,护犊心切的母牛发了彪,一蹄子不偏不倚的踹上了混混的心口,混混当场没了动静。
眼见自己的同伙被母牛踹倒在地一动不动,另一个混混慌了神,立马拨打急救电话叫了救护车。
经过救治,被踹倒的混混还是去世了。
后经询问才知道,他们是去偷牛的,另一个混混也因此被警方控制。
刘大爷听说了自己家发生的事立即赶了回去,对于那名头牛被踹死的混混深表遗憾,毕竟那也是条人命。
而后,他以为此事已经交给警察处理,自己又是受害者应该也没什么事。谁知几天后,刘大爷竟得知自己被告上了法庭。
原来是被踹死混混的家属将刘大爷告上法庭,要刘大爷对混混的死负责,并支付赔偿金34万。
如今宠物伤人事件屡发不止,对于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一般都应该由宠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,要是存在故意,根据事实情况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。
相对于民事责任,我国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中,死者家属就是以牛为刘大爷所养,而死者又是被牛踹死是事实为根据,依据上述法规追究刘大爷的侵权责任,并索要赔偿。
只是按照上述法规,刘大爷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,不过本案中,还存在其他的先行行为,即为两个混混的盗窃行为。
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,构成盗窃罪。
本案中,两个混混趁着刘大爷不在家,翻墙入室实施盗窃,违法行为在先,刘大爷家门紧闭,牛也在牛棚拴着,按正常来说,牛是不会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的。
但就是有了两个人的翻墙盗窃的行为,才导致牛受惊踹死了一个混混,而且当时刘大爷也不在家,也没有故意指使牛踹死混混。刘大爷没有主观上的过错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因此,混混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刘大爷不用承担任何责任。
综上所述,刘大爷并没有做出侵权行为,而是小偷偷牛行为在先,而刘大爷也在出门时拴好了牛,并不存在死者家属说的承担侵权责任,更不用赔偿那34万。
法院在审理后,驳回了死者家属的上诉请求。
刘大爷和死者家属的事情已经弄清楚了,但是针对另一个混混的盗窃行为该怎么认定呢?
有人认为是盗窃未遂,有的认为是犯罪中止,按照本案实际情况,这个小混混应当属于盗窃未遂。
首先,法律上规定,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
在量刑上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
本案中,小混混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,也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,他们没有盗窃成功完全是因为一个混混被踹伤了被迫停止的。因此不能算作犯罪中止。
根据本案情况,更适合盗窃未遂,因为法律规定,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
在量刑上,盗窃未遂在确定盗窃罪基准刑基础上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作为成年人,自己做的事要自己承担后果,不能因为谁弱谁有理或者谁死了谁就享有话语权。法律讲究正义,法庭讲究证据,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法官自然会给我们一个公平的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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